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9)吉中司法建字第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本院在审理你行与桦甸市绿雪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赵喜国、杜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你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关于最高限额的约定为“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仟零陆拾贰万伍仟叁佰陆拾壹元整。”可能会导致你行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你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关于最高限额的约定存在金融风险。
为化解金融风险,特建议: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规范关于最高限额的约定。我院审理的另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某银行关于最高限额的约定可供借鉴,其约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额为×万元。主债权期间届满之日内发生的最高额债务之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上述两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以上建议供参考,望将反馈意见于2019年11月30日前函告本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1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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