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审判运行新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院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立案、审理、合议、判决至结案、归档等办案各环节业务依托省院综合业务、电子卷宗系统等办案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电子卷宗材料随办案进程同步网上流转,纸质卷宗材料不再流转,办案过程全程网上留痕。
第三条
各类办案人员应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审判权运行和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审判工作职责,同时,结合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需要,履行好以下职责,保障电子卷宗材料形成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各办案节点网上顺畅运行:
(一)法官负责网上浏览卷宗、制作阅卷笔录,进行网上合议、签发文书等工作,并监督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规定录入审判流程信息、上传电子材料、进行电子归档等工作 ;
(二)法官助理负责诉讼过程中纸质材料的接收以及移交扫描工作;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比对核实工作;纸质原件的核实与退回工作;核查电子卷宗材料并整理电子卷宗归档等工作;
(三)书记员负责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的核查、导入、上传等工作。
第四条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同步形成电子卷宗材料制度,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将办案过程中收取、调取及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系统。扫描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院《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及流转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扫描,严格按照本院《材料扫描上传基本规范》进行操作上传电子材料,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
第五条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平台、“法智云端”行政诉讼网上服务平台、数字法庭系统等其他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材料,办案人员应根据需要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六条
加强电子卷宗材料的质量审查和监管。立案工作人员应对立案过程中扫描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法官助理应对办案过程中扫描上传的电子材料以及通过其他系统导入电子卷宗系统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图像完整度、文件清晰度、挂接准确度等,审核无误后审核人进行签名确认。
第七条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按照本院《纸质卷宗材料保管及借阅暂行办法》的规定,集中统一保管扫描工作人员移交的纸质卷宗材料,实现纸质案卷材料妥善保管、分类储存、定位查找以及按需借阅。
第八条
对于到本院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工作人员应引导其优先进行网上立案申请,提交电子版诉讼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对不需要法院保存的纸质材料原件当场退回立案申请人。对于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工作人员对其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当即移交材料扫描人员进行扫描,扫描人员应当立即扫描,并将生成的电子材料及立案信息推送立案工作人员,于一个工作目内通过云柜系统将纸质材料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
第九条
对于到本院现场立案或在网上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工作人员应要求其明确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同时明确电子送达方式。
第十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应先对申请立案的电子诉讼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材料上传要求和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立案;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裁定书等材料;经审核认为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二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扫描人员重新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第十一条
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将案件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按照诉前调解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在省院综合业务系统编立正式案号,在电子卷宗系统制作调解书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本院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应将有关材料导入电子卷宗系统,由立案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立案。
第十二条
完成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繁简甄别,通过省院综合业务系统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需要调整分案的,按规定在网上报批后变更承办法官。
第十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助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院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签收案件,并根据审判流程管理有关规定录入审判流程信
第十四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及其他证据等材料的,法官助理应引导其优先提交电子版本,并对其提供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并将纸质材料原件当场退回材料提交人。确需保留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标识后通过云柜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进行保管。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因实际情况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以及提交的缴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送达回证以及案件承办人及法官助理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取的书面证据等纸质材料,法官助理应于接收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扫描人员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并于完成扫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通过云柜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保管。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束后立即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按照前款规定移交扫描。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使用数字法庭进行审理、听证、庭前会议等审判活动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及时通过省院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网上排期。因故变更排期计划的,法官助理应立即进行排期取消操作。
第十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情况检查核实下列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材料、诉讼保全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庭前阅卷、询问、讯问、调查、调解笔录、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发现材料不齐全影响开庭的,应督促法官助理于开庭前补充完毕。
第十七条
法官办案时,应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在网上阅卷,可在网上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可由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共享并进行电子批注。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数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听证、庭前会议等审判活动时,应通过电脑显示屏同步显示电子卷宗材料与庭审笔录。审判人员及诉讼参加人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对庭审笔录予以确认,经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司法鉴定、拍卖、评估,追加、变更当事人,变更审判程序、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审理期限,提请审委会讨论,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限等,法官助理或承办法官均应在省院综合业系统提出申请,根据本院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审批。
第二十条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可组织合议庭成员在网上进行合议。经合议庭成员电子签名确认的合议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由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律在网上进行制作,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签发、电子盖章,文书制作全程留痕。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一律使用电子送达。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完结,法官助理应在省院综合业务系统填写结案信息,上传结案文书,按规定申请报结。
第二十三条
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准予报结的案件,法官助理应于报结后一个月内,按照本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成电子诉讼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纸质诉讼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法官助理不再负责纸质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明确标识应予留存的纸质卷宗材料原件,档案管理部门在归档纸质诉讼档案材料时应装卷备查。其余纸质材料原件应于纸质诉讼档案归档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档案管理部门经法官助理退回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本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等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网上发起案件质量评查流程,案件承办人及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完成自查与评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网上提交申请,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发起网上讨论流程,各审判委员会委员网上审阅审理报告、查阅卷宗并参加会议讨论。经各审判委员会委员电子签名确认的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严格以网上显示的办案进度、流程节点、结案、审限及归档等情况作为指标统计依据,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执行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1 13: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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