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同步数字化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材料同步数字化工作,确保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均应当实行网上办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诉讼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归入诉讼系统目录项下。
第三条
设立诉讼材料扫描中心负责纸质材料的收转、扫描等工作,扫描中心的设备、人员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本院立案时先由导诉员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齐全的引导当事人向扫描中心递交材料并进行登记,扫描中心必须即时扫描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立案材料。扫描完毕后扫描中心即时将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本转换为符合深度应用的文本格式发送给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同时将纸质材料返还当事人。
第五条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从电子版本中提取信息办理立案手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扫描中心应当在登记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扫描立案过程中形成的诉讼费发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以及立案前未扫描的材料,扫描完毕后将纸质卷宗移交法官助理或存入材料中转柜,同时将立案材料的电子版本归入诉讼系统目录项下。
第七条
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除特别程序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接收和形成的纸质材料应当同步进行数字化处理。办案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扫描中心递交,办案人员接收的纸质材料和诉讼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递交扫描中心或者存入材料中转柜。扫描中心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扫描完毕后将电子版本转换为符合深度
应用的文本格式并归入诉讼系统目录项下,同时将纸质卷宗移交法官助理或存入材料中转柜。
第八条
行政非诉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执行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接收和形成的纸质材料应当在归档前进行数字化处理。扫描中心应当在二个工作目内扫描完毕后将电子版本归入诉讼系统目录项下,同时将纸质卷宗移交法官助理或存入材料中转柜。
第九条
法官助理在核对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一致后才能提交归档。档案室检查发现电子卷宗缺失或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应当退回法官助理进行补正。
第十条
当事人上诉符合条件的,导诉员或者法官助理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和诉讼费发票后二个工作日内递交扫描中心或者存入材料中转柜。扫描中心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扫描完毕后将电子版本转换为符合深度应用的文本格式并归入诉讼系统目录项下,同时将纸质卷宗移交法官助理或存入材料中转柜。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未按规定将纸质材料递交扫描中心同步数字化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督促,并计入审判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5 1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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