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保全告知书
原告(申请人):
您在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藏匿财产,导致您可能胜诉,却不能实现胜诉权利。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避免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建议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护性措施。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顺利进行及生效裁判顺利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相关权利及义务告知如下,请您遵照执行:
一、您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交书面保全申请书,明确保全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您申请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您申请保全时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对于您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将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您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八、若您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九、法律法规对于诉讼保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6-02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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