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前调解,多元化化解纠纷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多样、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法院受案激增,案多人少,资源有限,单一的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更能迎合传统社会的需要。我国法院诉前调解已经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对于行政诉前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滥用职权,在调解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积极承担相应义务。行政诉讼前调解本质是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意,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需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将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融入到行政意志中,做出新的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合理性,从而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终止纠纷。
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是在法院的参与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其有法院的参与,其结果属于诉讼行为范畴。和解和调解必须在参与主体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迫其中任何一方做出有违意愿的决定,并且参与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台的参与权利,而且其和解和调解的过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进行,不得逾越。
大力开展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有利于创新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确定了部分行政争议有限调解原则,为人民法院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布置了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等制度”,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贯彻落实。
(舒兰市人民法院 王涵)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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