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白皮书
为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重大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要充分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刑事审判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重要政治任务。我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行政执法方面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一些建议,略尽绵薄之力。
一、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已受理6件涉恶案件,已全部审结。具体情况是:
1、2018年8月,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彦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吉林市首例公开宣判的典型涉恶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彦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彦彬表示服判不上诉。
2、(2018)吉0283刑初213号孙秀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案,我院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3月26日宣判,判处被告人孙秀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孙秀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孙秀峰表示服判不上诉。
3、惠亚君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日受理,2018年12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2月27日公开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般刑事案件。
4、(2018)吉0283刑初561号刘博等人和(2018)吉0283刑初562号韩旭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分别于 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日开庭审理,4月26日进行集中宣判,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旭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韩旭等人表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5、(2019)吉0283刑初202号赵立伟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立案后三日内换押完毕,已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我院于7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 7月11日开庭审理,8月16日公开宣判,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立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被告人赵明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返还被害人赵德余、陈长明;追缴被告人赵立伟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秦臻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赵立伟、马晓义、常利国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二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常利国已缴纳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总额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二元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晓义犯罪工具一艘采沙船、二艘运砂船、一艘拖轮、二台铲车、二台传送带(分筛系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赵立伟等人表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整改
(一)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
1、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压实责任。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选取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担任办案人,保证案件质量。
2、开展案件攻坚,加强会商研判。积极向市中院汇报案件审理进度,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发挥审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的指导作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切实把握案件质量关,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3、加强审判团队建设。进一步选派专业素质高的法官承办涉黑涉恶案件,配齐审判辅助力量,总结庭前会议等经验做法,指导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
(二)部分案件公检法机关认识存在分歧,标准把握不统一。
各部门认识存在分歧,如惠亚臣等人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检察机关起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认定恶势力犯罪,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一般刑事案件。
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成员单位必须协同作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在工作中与全体部门紧密协作,建立外会商机制,也要做好法院内部职能部门的配合。截止目前,我院参与案件会商共8次,韩旭、刘博涉黑一案,我院主动提前介入,为提高执法效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我院把提前介入、会商研讨作为今后审理涉黑恶案件的长效机制。
2、组织开展对“两高两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
(三)“打财断血”成果不够明显,未能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1、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严格依法从重处罚,用足用好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防止因执行周期过长,影响打击实效。
下一步在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中主要采取一些措施:
a立案前,提前介入,积极与相关部门会商,协调财产查扣;
b立案后,及时查询被告人名下财产,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c结案后,涉及财产刑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2、组织全体员额法官认真学习 “两高两部”出台的 “四个意见”,加强对法官的理论学习培训,还向全院法官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专项行动的通知》,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提升法官办案能力。
(四)在综合治理方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问题
1、对有关部门行业监管漏洞发出司法建议。我院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虽未发现“关系网”、“保护伞”线索,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反映出有关部门存在行业监管漏洞。
a、(2017)吉0283刑初452号李彦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审理发现被告人李彦彬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我院及时向舒兰市住建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针对在征地、拆迁等方面出现的乱象进行严加监管。舒兰市住建局已完善整改方案和措施。
b、(2018)吉0283刑初477号惠亚臣等人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以惠亚臣为首的村民,无视国家法律,长期对抗国家清收还林政策,多次以暴力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等行为,严重影响基层组织建设。我院及时向舒兰市吉舒街道提出司法建议,建议针对整顿基层政权方面出现的乱象进行严加监管。
c、(2018)吉0283刑初561号、562号韩旭、刘博等人恶势力集团一案,我院发现个别学校学生参与聚众斗殴,导致部分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出现辍学现象。我院及时向舒兰市教育局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校园安全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的乱象进行严加监管。
d、(2019)吉0283刑初202号赵立伟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一案,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转租沙场进行非法采矿是否违反行政法规问题向舒兰市水利局提出司法建议,舒兰市水利局回函已查清事实。
2、我院积极响应“整顿基层软弱涣散党组织”号召,从近3000名村“两委”、社区“两委”和党员中,排查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干部12人,将排查结果及时报送市纪委、市组织部、市民政局。
我院积极配合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进一步完善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候选人制度,加强背景审查,加强对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联合审查,排查出有前科劣迹人员,立即上报,防止涉黑涉恶人员染指基层政权。
三、建议
为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定期召开案件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配合提前介入,有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下阶段,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强化政治担当,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压实责任,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防止“拔高”或“降格”,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舒兰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30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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