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互联网+”诉讼服务白皮书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也积极顺应时代发展,努力提升司法为民水平,在诉讼服务工作中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出了“互联网+诉讼服务”的新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借助互联网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正着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也得到了积极肯定和推广,但互联网技术与诉讼服务工作的融合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将“互联网+”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融合发展,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既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正如“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给司法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新技术新思维对传统的诉讼服务工作思路、方法都带来了冲击。
一、“互联网+”和诉讼服务的概述
(一)“互联网+”的概述
从语法结构上看,“互联网+”可视为一个主谓短语,它在语义并不具备完整的语言表达含义,在数学运算符号“+”之后还应连接一个名词,表达出将互联网与其他待“加”事物之间的一种连接关系或叠加状态。普遍认为,“互联网+”之后连接的是一个传统行业名称,如“互联网+政务”、“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要实现的就是将互联网与一个传统行业相结合,使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得到新的发展。“互联网概念最早由易观国际董事长兼CEO于扬在2012年提出,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的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在与我们未来看到的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之后产生的这样一种化学公式。”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国家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此后,“互联网+”成了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互联网+”概念的理解,官方认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百度百科定义“互联网+”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来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腾讯马化腾认为,“‘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阿里研宄所将“互联网+”的本质看作是传统产业的数据化和在线化。
(二)诉讼服务的概述
1.诉讼的含义
诉讼,作为司法的实践性产物,具有深厚历史渊源。东汉时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在告知被告争议的前提下,由第三方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动。西方法学中,诉讼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程序法,是原告、被告和居中裁判者共同参与推进的一种程序化的纠纷解决活动。现代法理论认为,诉讼是指“讼争的一方或者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与理由告知于听讼之人,以求息解讼争的一种由三方共同推进的法律活动。”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公力救济,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机关作为第三方主导纠纷的解决,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在传统诉讼文化上,中西方有着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古代中国,诉讼被视为社会不和谐的产物,统治者和儒家追求的是“天下无讼”的司法环境。《论语颜渊》记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孔子审理案件的目的也与别人一样,都是为了消除诉讼。“诉讼的终极目标或根本出发点在于消灭争讼,其隐含的观念基础在于,争讼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与之不同,西方传统文化中,将诉讼看作是追求正义和真理的神圣活动,古罗马西塞罗在《法律篇》指出:“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障的那些人类法。”相比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西方传统文化中的诉讼具有天然的宗教色彩;中国传统文化中视诉讼为罪恶,追求“无讼”的大同世界,西方传统文化中将诉讼与追求正义紧密联系;中国古代诉讼过程“非程序化”,西方传统诉讼注重“程序化”;中国古代诉讼具有封闭性特点,西方传统诉讼具有开放性特点。从诉讼类型和诉讼形态上划分,现代法上的诉讼主要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诉讼服务的含义
诉讼服务,简单的理解就是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服务。如前所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诉讼是不被提倡的,甚至是被看做恶的、不道德的行为,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大同世界,普通民众也将打官司看做是一种不幸甚至是耻辱。所以,在中国古代,为方便“避之唯恐不及”的诉讼而提供服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即便是扮演“准律师”角色的“讼师”,在古代社会也不具有“良好”的形象往往被看作是社会麻烦的制造者和添乱者。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诉讼服务注重的是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而现代法意义上的诉讼服务更多的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等司法理念。从广义上讲,诉讼服务包括一切诉讼相关主体为诉讼活动提供的服务,其中,提供诉讼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与诉讼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狭义上的诉讼服务,专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即“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程序法框架内,由人民法院系统相关内设机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对外方便诉讼当事人、对内服务审判相关人员并促进实现人民法院管理目标的一整套非裁判工作机制与体系”。
3.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特征及范围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指明了人民法院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道路,明确指出今后司法工作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要让人民群众满意,不仅仅要做到案件法律结果上的公平正义,而且还要让人民群众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因此,诉讼服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诉讼服务工作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当事人联系最为密切,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体验感和对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权威的信赖度。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努力提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诉讼服务,是司法工作目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对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目的上看,可以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目的。对外目的主要是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对内的目的,主要是将审判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剥离开来,纯化审判权,让法官更为专业和集中精力进行裁判,增强审判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高效运作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对外对内两个目的是互为表里、协调统一的,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提高法官审判工作效率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这两个目的中,本文讨论的重点为“互联网+”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对外目的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文件精神,目前,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建成了诉讼服务中心,部分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服务的主要场所,诉讼服务中心机构则是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服务工作的主要机构,尚未成立诉讼服务中心机构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主要由立案庭等法院内设机构完成。
第三,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以现行法律和法院工作规则体系为运行依据,具有较强的程序性。诉讼服务工作必须在国家现行法律体系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体系内运行,遵守我国诉讼程序法和人民法院工作规则,接受人民法院总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向的指导,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服务过程的程序性,以此区别于人民法院以外的其它行政法律服务、律师法律服务、社团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等。
第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干警。诉讼服务对外服务于案件当事人,同时也包括向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或有诉讼意愿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对内,诉讼服务服务于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干警,包括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当然也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干警。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内容涵盖了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流程后的各个程序性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职能工作内容作出了列举式的陈述,《意见》指明:“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査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信访接待涉及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信访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直接到人民法院递交信访材料或反映案情、登录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网站提交留言等形式进行信访,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情,提供的信访服务包括将案件转入司法程序审理、法律解答、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将信访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诉讼引导是人民法院最为基础性的诉讼服务工作,主要负责接待和引导来诉人员,接听回复电话,通过进行诉讼引导和法律指导,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特别是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方便的诉讼指南;案件查询指的是对案件基本信息的查询,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案件承办法官姓名电话、案件流程及审理进程等,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查询服务,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加当事人对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了解及信赖;诉讼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的诉讼疑问解答和判后答疑服务,主要也是针对基础性和程序性的法律答疑,对于具体的案情和裁判问题,一般还是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解释答复;由于当事人对案件解决方式理解和选择的不同,有很多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纠纷也会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对于这类问题,人民法院不能简单粗暴的拒之门外,特别是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成为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互联网+”在诉讼服务中的应用,从法学理论上理解,就是“互联网+”这一科技手段在诉讼服务这个法律活动中的应用问题。先进的科技对法律活动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要看科学技术本身是否能够在推进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找到切入点,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在法律活动中如何运用科技。“互联网+”在司法活动中找到了诉讼服务这一切入点,诉讼服务运用互联网技术形成了“互联网+诉讼服务”的工作模式,所以,两者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二、“互联网+”时代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工作
(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发展现状
1.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发展历程
如前文所述,现代法意义上的诉讼服务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为民的产物。当然,诉讼服务也不是近年来提出的新概念,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念有其特有的产生发展历程,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人民司法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并将这种工作方法应用到了为人民服务的方方面面。其中,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典型成果就是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战期间,为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和抗日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是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利民便民思想的早期司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改革运动更加强调司法服务工作的人民性。之后一段时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进行得并不顺畅,诉讼服务工作也没有得到进一步地繁荣与发展。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人民群众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司法中立的原则也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特定时期司法中过分强调的主动服务上门、法院提前介入、诉讼中的大包大揽和过度干预等违背司法中立的做法受到了批判,这段时期的诉讼服务工作的特点是不过分强调主动性,突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居中性,不告不理的工作准则在司法审判和诉讼服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世纪初,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理念的深化,加强诉讼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原有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和以被动司法为主的诉讼服务工作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需求,人民法院从思想理念上对司法工作的服务性有了新的审视和认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效率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的需求成为了诉讼服务工作改进和转变的驱动力。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当事人服务大厅,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讼事务中心,同时期,山东、广东、天津等地区的人民法院也进行了诉讼服务工作的探索与尝试,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窗口建设上,主要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渠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同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建立以诉讼服务为主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切实做好便民工作。2012年全国高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更加注重以司法便民促进司法公信,推进“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打造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推动在线诉讼服务建设等诉讼服务工作要求,为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功能性定位和创新性发展指出了方向。上述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出台,标志着诉讼服务从早期的局部探索进入了全国范围的推广。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目标的明确提出,诉讼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司法理念上,诉讼服务更具人民性,确定了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诉讼服务工作成效的标准。同时,最高院结合时代发展特征,提出了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互联网、智能化、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诉讼服务工作中得以应用。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全面系统地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有力推进了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标准化建设。
2.现阶段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概况
目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推进工作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主要内容。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诉讼服务工作的实体性场所,人民法院通过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诉讼服务工作力度。从最高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基本新建或改建、扩建成了符合一定建设标准、满足人民群众一般诉讼服务需求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为人民法院新时期的诉讼服务工作提供了物质和组织保障。
从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的功能上看,如我院的诉讼服务都包括了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诉讼引导/指导、联系法官和便民服务等内容,为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提供了基本的便利服务。从机构设置上看,诉讼服务中心由原立案大厅改建而成,组织机构上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为立案庭的分设机构;从人员配备上看,诉讼服务大厅设置的岗位包括导诉人员、立案人员、信访接待人员、诉前调解人员、安保人员等,人员类别构成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
除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外,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建设也是当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重点推进项目。诉讼服务网利用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查询案件信息、诉讼指引、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接访的诉讼服务;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语音通信技术实现案件信息查询、诉讼咨询、联系、预约等功能,诉讼当事人通过拨打服务热线,即可方便快捷地获得诉讼信息语音化服务。
(二)“互联网+诉讼服务”理念的提出
1.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
进入信息化时代,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网络新兴技术正在影响和改变着生产生活的各方各面,智能型城市、智能型社会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党的十八大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人民法院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 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将信息化建设列为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两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面对时代潮流,也只有将信息化定位到应有的新高度,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抢占制高点、满足新需求、取得新成效,最终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经过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推进,全国3520个人民法院、9277个派出法庭己全部接入了人民法院专网,基本完成了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的建设。在此基础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要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信息化3.0版就是要在法院基础信息网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移动互联技术及思维,跨界融合打造出安全可控、透明便民的“智能法院”。
2.诉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服务的便捷化,换句话说,人民法院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诉讼服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推动各项诉讼事务在互联网上的办理,以达到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效果。诉讼服务的信息化是人民法院信息建设的重点工作,是信息化服务司法为民的根本所在。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作用,对内表现在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办公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对外作用就是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整个诉讼的效率。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为诉讼服务提供的主要技术支持包括通过新兴信息技术以实现网上诉讼咨询、网上诉讼业务预约、网上立案、网上递转材料、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网上阅卷、网上开庭等等。
(三)“互联网+诉讼服务”的司法实践
1.“互联网+诉讼服务”主要功能介绍
“互联网+诉讼服务”将原有的诉讼服务功能互联网化,同时拓展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外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服务。由于“互联网+”具有开发性和不断创新性的特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也是一项不断发展的事业,所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互联网+诉讼服务”会出现更多便民利民的功能,较为形象地理解“互联网+诉讼服务”。 (1)网上立案服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网站、手机诉讼服务APP或具有网上立案功能的微信公众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申请书等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立案法官在系统内完成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给以登记立案并告知立案申请人案号、受理通知等,当事人通过网络即可预交诉讼费用。通过网上立案,律师、当事人可以不到法院排队等待完成立案,立案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成本。网上立案是人民法院在立案这个诉讼程序中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提供的便捷化服务。
(2)联系法官
通过拨打12368服务热线或网络在线留言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更为方便、准确地联系到案件承办人员。
(3)诉讼咨询
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上,当事人可以查询到各级法院管辖规定、立案条件、诉讼费缴纳办法、审理期限规定等程序性问题的诉讼指南,还可以下载相关诉讼文书模板,就诉讼相关问题进行在线咨询。网络诉讼咨询为人民群众做好诉前准备提供了方便。
(4)网上送达服务
“互联网+诉讼服务”在破解“送达难”上也有创新。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除采用传统的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外,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还可以采用网站、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手机APP终端等电子送达方式。同时,诉讼服务平台还可以与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相对接,即时反馈送达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多样的送达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当事人享受到了接收法院文书的便捷服务。
(5)律师服务
开通了律师服务平台,在对律师身份严格认证的前提下,该平台为律师提供了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材料流转、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网上沟通、网上评价等功能,极大地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保障了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
(6)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是指在网上办理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性事务,包括在网上进行申请、材料流转、阅卷、证据交换、延期、保全、答辩、签收等等事务。通过网上办理这些事务,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7)网上调解、网上庭审
网上调解、网上开庭是通过互联网视频通信技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将不在同一物理空间的诉讼各方置于同一虚拟空间,进行调解或庭审活动。
“互联网+诉讼服务”的司法实践成果远不止以上几项,并且随着司法实践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必将取得更多成效。同理,新科技对法律活动的影响,往往是以改变法律活动的方式方法开始的,这种变化需要在法律活动中逐步推进,逐步创新。科技与法律活动的结合产生新的法律事物,新事物的产生不仅仅是法律活动的成果,同时也是科技得以更广泛应用的结果,使用科技在对法律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科技本身也得以进一步的发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24 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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