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现代环境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全球持续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长久需要。习总书记曾指出,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可以说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举足轻重。
近日,舒兰法院行政庭就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原告此前曾起诉他人,最终调解结案。本案是当时被告养牛排出的污水流入原告家田地,给原告的庄稼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多次讨要损失未果,起诉至本院。第一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争执不下,加之对簿公堂,面子挂不住,遂不同意调解。法官耐心细致的与双方当事人谈,发现双方当事人是想进行调解的。第二次调解,因1500元的差额双方再次矛盾激化,原告坚持鉴定。由于涉及环境保护类案件,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更是需要1万元,而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过6000元。显然,这样对哪一方都是不利的,法官也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利弊。最终,经过几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邻里关系也归于和睦。经过此次事件,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认识到了破坏环境的严重性。他也表示,在以后是生产生活中,将更加注意对于环境的保护。
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为此,法院人必将不断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两山”理念。同时进行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舒兰市人民法院 王涵)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4 20:57:4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