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需加强诉讼程序权利保护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管理方式。舒兰法院通过组建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工作强化跟踪管理,由此获得了各项骄人成绩。但是,似乎司法公信力仍未能获得期待的同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工作仍有许多期待。
我们绝不能将审判管理局限在对“数字出成绩”路径的依赖上。应考量是否通过司法过程赋予了纸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活性生命,是否在法律评判体系内实现了符合社会一般理性评价的正义观。
数字确实是我们能够找到的能最大限度不受干扰直观反映问题的形式。但是,也正因为其力求将一切现象与问题都统括在单调的形式符号内,对其进行设计又无法做到尽善尽美的局限,也造成我们可能仅看到案件质量表象就匆忙得出盲目乐观的结论,却未能及时找出审判质量核心问题及原因。
审判是规则寻找与经验法则事实判断的运用,并非参照逻辑公式就能进行的精算过程。数字既然能反映问题,当然也会掩盖问题。因此,我们应将考核指标放在最能反映工作问题,并能起到“牛鼻子”作用的关键上。毕竟,审判工作评价本质应是考量是否通过司法过程赋予了纸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活性生命,是否在法律评判体系内实现了符合社会一般理性评价的正义观。
在高度强调实事求是司法作风的今天,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权利的实现方式决定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种类与程度。研判现有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可以发现各项考核指标主要表现审判进程每个节点上的最终数值,还不够关注能集中反映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实现程度的数值。
目前,全国法院为了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阶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已开始要求对人民法院所有案件的庭审过程录音录像,但如果未对审判管理指标进行相应的改动适应,质效指标仅能反映在案件录像率上,却不能反映出庭审参与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程序权利的实现程度。庭审同步录像的价值意义就可能因与审判管理指标的缺位而被降低。因此,人民法院亟需建立更多能反映诉讼程序权利保障的考核指标。譬如,位于庭前的管辖权异议及诉讼保全处理等,位于庭中的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法律帮助权、知情权等指标。新指标的建立应力求让审判管理部门既通览又能细致掌握个案程序完整与公正实现状况。其好处在于能大幅消解当事人甚至已胜诉的当事人因受其对最直观感受司法的程序权利被限而不满,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的任何疑问。因此,舒兰法院将庭审录像与诉讼当事人的书面意见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的方式应当可行。其优点在于既避免了审判管理因限于人力原因,实际根本无法对个案诉讼权利的实现进行追踪,也减少了当事人为追求利己审判结果而对审判组织施以不当影响的可能性。
唯有这种方式,一方面其评价因既满足了司法民主的现实要求,程序权利问题的发现由诉讼中利益各相关方自由提起,也能通过对庭审录像与诉讼权利各项实现指标间相互印证,进而大大压缩了对指标数值的粉饰空间。另一方面,裁判者才能有为避免当事人非议,始终严守中立职业操守的主观动力,以及始终要做到对各方当事人实体与诉讼利益尊重与平衡的外界压力。
(舒兰市人民法院 李瑞)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4 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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