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院今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根据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操作流程》,制定此规定。
一、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监执行的,应由看守所出具“不适合羁押证明”;对严重疾病、确定无法送监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治疗病历材料及社区证明材料;对怀孕妇女,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孕检证明材料,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汇报材料,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报上级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报上级法院组织诊断的,由法官助理制作相关诊断手续,三日内送达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技术处)。
三、对上级法院诊断不适合保外就医的,立即组织送监;对诊断适合保外就医的,在接到组织诊断报告后三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对检察院不同意的,及时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技术处)反馈,征求解决方案;对检察院同意的,三日内立“更”字案号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和罪犯送达,并于当日向舒兰市司法局移送社区矫正。
四、对因客观原因无法送监的,一律报上级法院组织诊断,组织诊断工作严格按照《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操作流程》执行。
五、五日内组织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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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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