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科学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以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相关规定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通过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和程序性审核,实现对各类案件立案、分案、审限变更、结案、归档等阶段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
办理的各类案件应纳入流程管理,实行网上同步办案,在智慧法院系统中准确、完整、及时录入案件材料及信息,确保案件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
第三条 审判管理室负责案件流程的综合管理、协调等事务,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电子档案的接收、检查、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案件流程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自动监控、院领导宏观管理、庭领导直接管理、审判管理室专门管理、法官自我管理等方式。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内对受理的案件在智慧法院系统中登记立案并编号,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后即开始计算案件审限。立案庭应及时录入立案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和信息,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承办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审务通系统自动向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发送收案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审结的再审审查、申诉复查案件中,裁定本院再审的,承办部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将裁定书和案卷材料送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裁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审立案。
第七条 智慧法院系统对各类案件立案的情况实施监控。
第三章 分案
第八条 建立电脑随机分案制度。按照“循环分案为主,手工调案为辅”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自动分配。
各业务部门自行制定分案规则,将分案规则及参与分案的人员名单报给审判管理室。审判管理室协调技术部门将各业务部门的分案规则及人员名单录入智慧法院系统。分案规则和人员发生变化的,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审判管理室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智慧法院系统根据案件管辖及分案规则,在立案时自动确定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法官。
第十条 智慧法院系统随机确定承办人后,应及时将分案信息传送给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调整承办人的,应向审判管理室提交申请。调整承办人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需要调整承办人的;
(二)关联案件、同类型案件或者特殊案件须统一分配的;
(三)具有法定回避事由或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认为需要调整的;
(四)承办人因个人原因提出需要调整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或审查时间为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或审查时间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中止和扣减审限的除外。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延长、中止和扣减审限,其事由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承办法官应及时在智慧法院系统中提请审批。延长、中止和扣减审限的期间从领导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结案及归档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在完成智慧法院系统信息填写、电子卷宗扫描、挂接以及确认裁判文书盖章后,方可在系统中结案。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提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检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确认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十五条 智慧法院系统对结案情况实行自动监控,对临近审理期限的案件进行预警,对超审限未结案件自动冻结。案件冻结后,承办部门需向审判管理室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方可申请解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室按照各类人员管理和办理案件的权限对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授权。
各类人员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授权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审判管理室协调技术部门统一调整。
第十七条 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办案人员提交的审限变更等申请进行审査,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因事不能及时履行审批职责的,可以授权委托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智慧法院系统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和冻结等方式对立案、分案、审限变更、结案、归档等审判工作环节进行自动监控。办案人员在收到系统发出的提示、警示等监控信息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审判活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修改流程管理数据。因案件基本信息填录错误需要修改的,由承办法官报审判管理室处理。出现立案后撤销案件、结案后修改案件重要信息、归档后添加、替换电子档案内容等特殊情况需修改系统数据的,由业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审判管理室办理,如信息修改可能影响司法统计或流程管理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案件流程管理数据作为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故意不填、虚假填报、篡改案件流程管理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评时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案件”包括审判、执行案件,“审限”包括审理、执行期限,“审判”包括审判、执行活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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