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家事财产申报制度
为防范虚假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快速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我院家事审判庭积极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推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对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有一方占有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登记在他人名下实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全面如实地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制度。
确定了财产申报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家事案件中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申报时间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预期不申报的,视为在本次诉讼中放弃要求处理相关财产的权利。
申报的内容为1、房屋、车辆、存款、电器、家具、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2、以一方或者双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在合伙企业中出资、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3、债权、债务。
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向原告送达财产申报表。由原告当场填写,与案件其他法律文书一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一并送达财产申报表,被告填写后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双方当事人申报财产的同时应作出如实申报的承诺。家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财产约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可以不申报。
逾期申报财产的,对于其申报的财产查证属实,应予采信,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逾期申报的财产,逾期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少分。
一方在申报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行为人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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