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繁简分流实施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行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合理配置诉讼资源,规范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第一条 我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按照简单到复杂,分为简案快审和繁案精审两种类别。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按照简案快审方式进行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反复,
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数不超过三人,卷宗二册以下,没有或只有少量涉案查封扣押财产的;
(四)无民事赔偿问题或民事赔偿问题已有效解决的;
(五)案件无涉访情形的。
第三条 简案快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过程应当遵守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繁案精审的方式审理:
(一)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和法律适用方
面存在较大分歧,案件争议点较多;
(二)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
(三)扫黑除恶案件;
(四)具有重大信访风险或舆论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六)可能需要提高审级的案件;
(七)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 案件繁简分类由刑事立案人员进行初查。如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已经分类的案件类型符合他种案件的构成要件,应转化为其他案件类型,经批准,可以转化为相应难度案件类型审理。
第二节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
第六条 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简单案件: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二)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
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第七条 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的。
第八条 复杂案件。不符合上述简单案件标准的均属于复杂案件。由立案庭分流到行政庭,系统随机派案到各办案人。
第三节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第九条 立案前调解。对经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法院诉前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进行二次分流。对程序分流员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案件,流转至诉裁团队;认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流转至民事庭审理。
第十条 调解不成或不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按案件的类型、特点等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第十一条 以下诉讼案件为复杂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它复杂案件:
(一)指令审理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涉及到鉴定、评估等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为简单案件:
(一)原、被告均能到庭,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要求确认权力义务关系,能够及时调解、适用速裁的案件;
(二)督促程序案件及督促程序中支付令送达后被申请人提异议的一审诉讼案件;
(三)小额诉讼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复杂案件的民、商事案件。
第二章 案件分流操作规程
第一节 设置程序分流员
第十四条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
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
(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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