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须知   >  诉讼流程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处理、协调司法政务;负责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以及省领导、院领导批办事项的督办;负责案件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工作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关注案件督办工作,全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意见、建议和关注案件督办工作;负责起草法院工作报告、院领导重要讲话等重要文字综合材料;负责信息简报的编发工作;负责院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院机关外事工作;负责院机关史志、年鉴的编发工作。

(二)政治部

1.干部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直属专门法院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省法院机关、直属专门法院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以及省法院机关、直属专门法院及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计划、审核、报送审批和录用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选调生招录工作;负责因私出国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干部人事综合协调工作。

2.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吉林法院网站和省法院局域网站信息的编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记功奖励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指导工作;负责政治部综合协调工作。

3.法官管理处

负责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省中、基层法院系统人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中、基层法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全省中、基层法院补充工作人员的计划、审核、报送审批和录用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初任法官、人民陪审员审核;负责全省中、基层法院的证件、印章管理工作。

4.老干部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立案第一庭

负责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执行、监督、复议、协调案件审查立案(调卷、分案);负责行政申请再审及申诉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管辖权异议和争议案件的审理;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立案登记;负责法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四)再审立案第一庭

审理长春、通化两个地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民事再审案件提审后的审理及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再审案件的上诉案件,长春、通化两个地区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指令我院再审的原审法院为长春、通化两地区的案件。

(五)再审立案第二庭

审理吉林、四平、辽源、延边四个地区再审审查案件,其中包括民事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再审、抗诉等相关案件。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吉林、延边、四平、白城、松原五个地区的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三个刑事审判庭对下指导的牵头抓总工作;负责对最高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汇总、上报、接待、衔接等综合性工作;负责对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之间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材料组织、工作协调配合等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三章、第八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长春、通化、白山、辽源四个地区的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配合刑事审判第一庭做好有关刑事审判的综合性工作。

(九)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刑事审判第五庭

负责审理部分地区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毒、涉邪教犯罪以及被告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人格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物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一、二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各中级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并处理涉军审判及民事调解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除涉房地产、涉农以外的第二审合同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二审证券、期货、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各类公司诉讼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好为大局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四)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部分地区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及再审案件、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裁判向本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为上述地区或辖区的案件审查、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林业审判工作。

(十五)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及办理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中级法院终审行政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审理审查应由省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七)审判监督第一庭

办理白城、白山、松原三个地区的民事再审复查案件和民事再审案件。

(十八)审判监督第二庭

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办理本院生效的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行政申诉、再审案件;办理原判死缓、无期的减刑案件;办理下级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上诉及法定刑以下量型的复核案件。对上述案件对下指导调研工作。

(十九)执行局

1.协调指导处

负责执行和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及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及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本院受理的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执行工作和对下指导工作。

2.复议监督处

负责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及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负责审理各中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中院执行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请复议的案件;负责审理对中院罚款、拘留决定不服而依法申请复议的案件;负责协调省内法院之间、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或执行冲突案件;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再审审查部门要求暂缓执行的相关事项;负责答复下级法院执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及复议工作。

3.综合管理处

负责办理跨省执行案件的委托、全省法院赴外省执行案件的审批手续、全省法院限制债务人出境手续等工作;负责全省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执行局的综合性工作;负责编辑《吉林执行》和执行调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法院执行系统干警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

(二十)涉诉信访局

1. 信访工作一处

接待处理对涉诉讼案件的来信和来访,审查处理对全省法院已结诉讼案件的信访;办理最高院督办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涉诉讼信访案件;对全省法院涉诉讼信访案件审查甄别、终结备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诉讼信访维稳问题,负责涉诉讼信访案件的驻京接访和劝返工作;指导下级法院涉诉讼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工作。

2. 信访工作二处

接待处理对涉执行案件的来信和来访;审查处理对全省法院已结执行案件的信访;办理最高院督办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涉执行信访案件;对全省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审查甄别、终结备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执行信访维稳问题,负责涉执行信访案件的驻京接访和劝返工作;指导下级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工作。

3. 涉诉信访指挥中心

组织协调全省法院系统的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对涉诉信访事项和案件进行调度、分流和转办;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并负责相关数据组织报送和分析汇总;协调调度涉诉信访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二十一)研究室

负责协调政策研究工作,着重研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工作;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办理非个案的司法请示、答复;总结审判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协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负责中国法学会审判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围绕法院的工作主题,指导、组织、协调全院和全省法院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法官研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司法改革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做好全省法院综合治理工作;主办和编发审判刊物;负责省法院机关图书管理;负责司法信息网站的创建、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十二)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司以下警衔的审批和警督以上警衔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呈报管理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省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二十三)技术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省法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局域网、内部网站及专线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计算机网络开发、管理人员及通讯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技术工作。

(二十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制定全省法院系统专项建设实施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的财务管理、审计(含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工作。

(二十五)监察室

主管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对法官的审判和执行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对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省法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二十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管理工作;监督各审执部门落实审判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法官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质效评估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处理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七)行政管理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办公用品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经费支出计划;负责省法院机关基本建设(不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车辆管理工作(此项职能暂时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代管)。

(二十八)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省法院机关党务工作;指导省法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