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舒兰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郝奇
近年来,舒兰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之以恒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坚决捍卫司法公平正义,助力舒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精准发力、因地制宜,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舒兰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涉诉案件种类以及通过走访调查了解的企业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保护发展、依法办案原则,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舒兰市人民法院制定了《舒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助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危困企业诉讼案件采取了减、缓诉讼费用的优惠政策,为服务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为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缩短企业涉诉时间,我院在涉企案件的审理中,一是大胆适用简易程序,严格审批简易转普通案件,推动案件快速流转,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二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裁调”等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让涉诉企业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当中解脱出来。我院审理的舒兰市显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诉德州帅赫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公司为显伍农场承建的养鸡大棚,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刚建完大棚倒塌,给显伍农场造成损失15万元,经我院开庭审理,庭后调解,促使德州公司及时赔偿,为辖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显伍农场对舒兰法院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我院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鼓励诚信交易,严惩商业欺诈、肆意毁约、背信弃义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纳入,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纳入失信名单,但是可以给予其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对于符合法定原因的被执行人可以单次解除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加快推进各职能部门联动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及时更新失信法人名单,并将名单信息与市政务服务局沟通。
二、探索问题、紧盯难点,服务经营主体更加精准
近年来,我院围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各个环节,不断助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扮演的角色十分关键,我们要牢牢盯住在探索过程中发现的每一个实际问题,并形成化解实际困难过程中的特色做法,提升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评定保护工作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院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目标一致、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共同奋斗才能完成。二是在制度建设上尚存在一定提升空间。从全院层面看,先后出台了“千名法官服务企业”宣传周活动、《舒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舒兰市人民法院 舒兰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涉企诉讼法律维权案件衔接机制的意见》等措施制度,但还未实现全覆盖,对于个别问题,具体任务分工尚不明确,易造成工作遗漏。三是对民营企业的关怀关注尚需进一步加强。在对企业的关心关注工作方面,我院多以领导走访、案件联络等具体活动、具体事件为媒介进行和开展的,缺乏稳定化、常态化联系。更多停留在有问题联系沟通,没问题各自为政层次上面,解决的都是现实性的问题,对企业提出预防性、前瞻性意见建议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
三、夯实基础,强化职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是提振市场信心的“压舱石”,好的营商环境既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了更好的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针对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市场主体现实的司法需求,还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加强司法服务保障的精准性和常态化。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征求企业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是均衡司法服务的全面性。建立健全专门针对企业的司法服务制度措施,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及诉讼便利化、透明化程度等工作。
三是坚持理念引领提升办案质效。严格落实平等保护的理念,对所有市场主体做到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促进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严格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既要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发展,尤其是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案件中,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7-04 15: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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