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他人打架,实施拉架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其对受害人在打架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超过必要限度,则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个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20时许,在舒兰市运输小区5号楼门前,被告在邻居周某某家面包车右后轮小便,周某某发现后找被告理论,被告多次用肩部顶撞周某某进行挑衅,而后原告出来后,被告多次撞击原告,另有其他人也侵害原告,并给原告撞倒,原告在地上躺了半个多小时,而后到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好转出院,被告被公安机关拘留七天,罚款3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是怎么躺下怎么受的伤,我不知道,原告所述的不符合事实,是无理取闹、敲诈,有视频也可以作证,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希望法庭依法裁决。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对这件事气愤,原告与金某某怎么发生的争执我不清楚,我看外面发生争吵,我出去是为了制止,避免发生更大的争执,我说了“不要动手,有事说事”,在场的人都听见了,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在无人打骂她的情况下,故意躺在地上撒泼,有视频为证,希望法庭可以依法裁决。
被告胡某某辩称,我不知道当外发生了啥,听见外面有吵吵的,我看见原告手里拿着砖头,我上去阻拦,原告就往后退,马某某也跟着出来了,一起劝阻,怕有更大的伤害,我拦了一下原告,原告手里砖头也没扔,马某某也拦了一下,之后就不知道原告怎么躺地上了,希望法庭可以依法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1日晚8时许,在舒兰市运输小区五号楼门前,金某某在邻居周某某家面包车右后轮胎小便,周某某发现后找金某某理论,金某某多次用肩部顶撞周某某进行挑衅。舒兰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舒公(南)行罚决字[202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金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当晚,李某在冲突中倒地,后被送往舒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发生门诊费852.16元。李某于2021年4月1日到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于2021年4月19日出院,发生住院医疗费3198.59元,出院诊断为:1.腰部外伤;2.臀部外伤;3.甲状腺功能减退。
2021年12月21日,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找到金某某、李某、李甲三人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其中,金某某、李甲对照2021年3月21日晚8时许的监控录像详细讲述了当时的经过,对于“李某倒地一节”的叙述,金某某称,“孙某某往回走的时候,和李某吵吵起来了,我从后面用肩膀撞了李某,然后李某就朝我来,胡文举就拦在我和李某中间,马某某抓着李某的一只手,胡某某伸开双手推着李某劝她别吵吵了,别打仗,李某就往我跟前冲,胡某某用手拦着李某,李某往前冲,胡某某就把李某推回去,李某继续往我跟前冲,胡某某再次用手将李某推回去,再后来李某就突然倒地上了,同时把马某某带倒在地上了,紧接着马某某就站起来了,李某就一直倒在地上不动”。李甲称,“李某就朝金某某过去了,我、胡某某、姓马的就过去拦李某,在货车的车尾处,胡某某斜插过去站在李某和金某某中间,李某上前要打金某某,胡某某就伸手拦着李某,李某要往前上,胡某某撑着两只手挡着李某,同时姓马的抓着李某胳膊,李某就使劲往前一冲,就被胡某某的两只手一推回来,一冲就被胡某某推回来,胡某某一直伸着手拦着李某,就这么的来来回回的,李某被胡某某推的向后退,突然李某向后倒在地上了,姓马的也被李某带倒地上了,然后姓马的站起来,李某就在地上倒着,然后胡某某和金某某就上一旁了”。2021年12月22日,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找到胡某某了解事发当晚的情况,对照2021年3月21日晚8时许的监控录像详细讲述了当时的经过,对于“李某倒地一节”的叙述,胡某某称,“孙某某往回走的时候,和周老二媳妇吵吵起来了,然后金某某从后面用后背撞了周老二媳妇,然后周老二媳妇就朝金某某过去了,我就拦在周老二媳妇和金某某中间,姓马的抓着周老二媳妇的一只手,我伸开双手推着周老二媳妇劝她别吵吵了,周老二媳妇想凑到金某某跟前,姓马的抓着周老二媳妇的手拦在金某某身前,周老二媳妇还是往前冲,我就用手推着周老二媳妇不让她上前,劝她别吵了,周老二媳妇往前冲一次,然后被我推回去,周老二媳妇还往前上,突然就倒在地上了,同时把姓马的带倒在地上了,紧接着姓马的就站起来了,周老二媳妇就一直倒在地上不动了”。
另查明,舒兰市周老二装潢商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李某,周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甲系金某某弟媳妇,马某某与胡某某系金某某的朋友,三人事发当晚在金某某家建材城雷士灯具店内吃饭,另外在一起吃饭的人还有金某某妻子徐某某、孙某某、金某某、杨某。
再查明,针对李某的检查及用药情况,本院到舒兰市人民医院找到李某的主治医生了解到李某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甲状腺功能减退检查及用药的费用共计276.43元(促甲状腺激素测定45元、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60元、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54元、血清游离甲状腺素测定45元、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测定45元、左甲状腺素钠片27.43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吉028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5069.05元;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534.52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金某某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吉02民终18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与金某某是邻居关系,金某某、马某某、胡某某是朋友关系,在李某与金某某发生纠纷欲打架时,马某某出于好心上前劝解、拉住李某,以防两人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该行为是乐于助人的行为,应予颂扬。但胡某某在马某某已经控制李某的情况下,不去劝阻金某某,反而几次推李某显然超出了正常的拉架范围,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某与胡某某在诉讼过程均称自己是拉架,但两人的行为却有本质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劝架、拉架是值得弘扬的行为,但一定要保持在正常的拉架范围内,不要超出合理限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13 14: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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