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内部管理,维护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确保法院办公楼的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人员
第二条 成立由分管法院法警大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法警队队长为副组长,全体法警队干警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院长负责,并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负责制。分管法警工作的院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领导,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从事各自安保任务的干警是安全保卫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司法警察及辅助司法警察是直接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法警大队与法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室既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法院内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六条 司法警察大队应安排好法院内上班时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全部司法警察及辅助司法警察的工作。司法警察确因重要、紧急事情需请假的,需经法警大队大队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七条 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上班时间按时开关法院各处大门;
1.上班时间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
2.安全检查工作由辅助司法警察负责,法警大队应有专人负责督察。
3.法院监控室每天担负全院的监控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
(二) 除到立案大厅办理立案的当事人外,未经请示院领导批准同意,任何来院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域,必须到指定位置等候接待。下列人员经询问、登记后可以进入办案区:具有“三证”的律师、来院联系公务的其他单位人员,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约定的其他人员(邀约人事先必须告知门卫,并电话联系本院工作人员)。
(三)对进入法院办公楼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安全检查并询问来由,并如实认真进行实名制登记。
(四)对外来车辆进行严格把控,除上级单位来我院进行监督检查,及公对公来访车辆以外,任何车辆不许进入我院停车场。对进入我院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停放有序,保障大门内外两侧畅通。
(五)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对在法院办公楼吵闹、滋事的人员及时进行批评、劝阻后将其带出法院办公楼。遇有突发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应视情况予以控制、报警。
第八条 审判区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
(一)庭审时的值庭工作。
审理各类案件时值庭,维护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进行纠查,必要时在审判长指挥下采取强制措施,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出示物证等事项。确保庭审有序、安全。
(二)庭审后的清场。庭审完毕后,将所有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引导出法院机关大楼。
(三)庭审时的全程监控由值班法警负责监控。
(四)刑事审判庭审理结束,司法警察应负责对羁押场所关好门窗,管理好水电设备。
第四章 安全检查规则
第九条 人身检查
(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五)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六)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
(七)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八)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
(九)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条 物品检查
(一)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人诉讼场所:
(一)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 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活妨碍诉讼秩序的人。
第十二条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五章 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规范着装,统一穿执勤服,穿黑色皮鞋。佩戴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执勤时需着单警装备、武装带。
第十四条 严禁迟到早退,按时签到。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热情服务、文明执勤,对群众和来访人员安全检查和询问时,用语应文明规范,不得态度冷硬,不得简单粗暴。
第十六条 注意警容警纪,执勤时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以上各项条款,安全保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舒兰市人民法院党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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