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调阅、查阅、复制卷宗材料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案件当事人调阅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规定,制定我院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按照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主管理档案管理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三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单位的公函,并经主管档案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四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五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第六条 档案室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九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我院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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