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一)舒兰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件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舒兰市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