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生效法律文书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怠于财产调查或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控制或处分,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没有能够查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8.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抗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怠于行使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没有自行纠正的,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妨害执行的,将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6.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将承担争议财产被处分且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失信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4 13: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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